自力推出建筑五大员岗位培训

2006/3/31 17:50:13 上海自力学校 [31202]

上海自力进修学校2006年度建筑类五大员的培训组织和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国家建设部文件要求
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招投标、现场施工、ISO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均需持相应岗位证书(施工员、造价员(预算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经理)。

上海自力进修学校是沪上知名的职业培训机构,是社会力量办学A级优秀学校。经过十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分校遍及全市黄浦、虹口、徐汇、杨浦、浦东等各区的综合类进修学校。

 

1.施工员:

做为基层的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搞好施工监理,与施工队一起复核工程量,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规格、型号和到场日期,做好现场材料的验收签证和管理,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的资料收集、保管和归档,对现场施工的进度和成本负有重要责任。

课程设置:房屋构造、建筑识图、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力学、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结构。

 

2.造价员(预算员):

能够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正确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编制竣工工程的决算,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 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

课程设置:建筑工程施工知识、识图、构造等。

 

3.材料员:

应熟悉各种材料,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严把材料质量关,并与现场施工员联系,及时供应材料,确保施工进度,对材料进行验收,使材料管理真正达到优质、高效。

课程设置:建筑材料、建筑企业材料供应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识图。

 

4.质量员:

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交底,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填写施工日志,对工程施工中设计更改、材料替换等其他重要的决策作好记录,配合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核,监督、协助材料采购员把好材料质量关。

课程设置:质量员必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安全员:

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施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课程设置: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建筑电工知识、建筑识图、建筑施工知识。

 

6.项目经理:

“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一概念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西方传至我国。在加入WTO后,我国推行项目经理制度将提高建筑行业管理人员素质,促进项目经理职业化进程。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主要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制度并加强财经管理,执行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

课程设置:施工项目管理概论、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施工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管理、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相关联结: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地区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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